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法解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法解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的規定,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爲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