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四可否適用

公司法解釋四可否適用

公司法解釋四適用,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三條,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爲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列爲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