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爲有哪些

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爲有哪些

一是負擔競業禁止等合同上不作爲義務的主體,設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並由該公司實施此類行爲。

二是股東設立公司後抽逃出資或通過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財產致使合同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從公司獲得滿足。

三是股東與公司在合同債權人看來渾然一體,難以區別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