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沒簽勞動合同,視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賠償。【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