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法院宣告緩刑後,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2)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以及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