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不受案範圍有哪些

行政訴訟不受案範圍有哪些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的有關條文規定,下列九種行爲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1、關於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2、抽象行政行爲。

3、內部行政行爲。

4、終局行政行爲。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

6、民事調解行爲和民事仲裁行爲。

7、行政指導行爲。

8、重複處理行爲。

9、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