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保險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保險代位權,即追償權的代位,又稱“代位求償權”,行使保險代爲求償權的條件是:

1、被保險人須因某種原因事實(保險事故)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是保險人代位權的前提。

2、被保險人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原因事實須屬於保險事故的範圍內。保險人負保險給付義務的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相同。

3、保險人已對被保險人履行了保險給付義務。

4、保險人代位權,系以保險人自己名義對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權利,以該權利性質上不具有人身專屬性爲限。

6、代位權應向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行使,但其範圍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險人因保險給付而獲得的補償受損害。

7、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數額以不超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給付金額爲限。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