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爲追償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保險代爲追償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3、僅限於法定的四種情形,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賠償金額爲限,保險人只能在保險賠償範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人的請求賠償權。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