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範圍是

我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範圍是

範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經濟特區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一種數量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規與特殊地方性法規。

《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