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據有:1、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證明夫妻關係破裂的證據;3、證明由一方扶養子女爲宜的證據;4、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