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多少日

在我國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多少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確立了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對於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合併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不同於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爲主的警示性處罰,並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執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於其他處罰種類。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於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爲裁決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