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時間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時間

納稅信用等級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就納稅人在一定週期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級別。納稅信用級別一個納稅年度評價一次。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併爲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複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復核。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