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如下。

2、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爲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3、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爲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4、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爲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爲貨物發出的當天。

5、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爲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爲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6、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爲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爲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7、銷售應稅勞務。爲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