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1、納稅信用級別設爲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爲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爲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爲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納稅信用爲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爲A級:

(1)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2)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爲D級的;

(3)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4)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覈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法律依據是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