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個人債務有哪些

新婚姻法個人債務有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爲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主要包括:

(1)婚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並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7)夫妻雙方因爲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爲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爲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