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離婚後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離婚夫妻個人債務有:

1、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專門服務及特定個人人格魅力作爲標的的承攬、代理和勞務合同等產生的債務,應推定爲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2、一方所舉之債不要求按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進行兌價或兌價顯示公平時舉債一方又不行使撤銷權的,應推定爲舉債人一方的個人債務。

3、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

4、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遣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爲個人債務。

5、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無償爲他人保證而產生的債務,亦應推定爲個人債務。

6、夫或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而依法承擔或自願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爲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