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債務司法解釋

婚姻法夫妻債務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債務中具體分爲兩部分,包括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需要由雙方共同承擔的僅僅是其中認定爲共同債務的部分。而此時不管是夫妻協商約定對共同債務的處理,還是由法官依法作出判決的,這樣其實都只是在離婚夫妻內部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