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和理解法律行爲的結構

如何認識和理解法律行爲的結構

一是內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爲有一個內在的、主觀的領域,包括動機、目的和認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現方面,即法律行爲外在地客觀表現爲行動、手段和效果等要素。通常把前者稱爲積極的法律行爲,後者稱爲消極的法律行爲。法律行爲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1、出於人們自覺的作爲和不作爲,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癡的作爲和不作爲,不能被視爲法律行爲;2、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爲的,不能視爲犯罪,也不能視爲法律行爲;3、爲法律規範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爲,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