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爲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反訴的應在法院作出裁決之前提出,且只能針對同一訴訟;反訴的特徵: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請求具有獨立性,目的具有對抗性,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反訴的一般構成要件: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爲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爲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