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疫情期間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疫情期間,如果不是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企業,員工有權拒絕加班,如果是與疫情防控有關的企業,員工應該配合企業加班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