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如何設定

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如何設定

對工程合同中的違約條款的設定,要需要根據工程的具體內容、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收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來確定,是沒有固定的可以直接套用的表述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生的責任。在實踐中遇到對工程合同的起草,建議提起詳細諮詢專業律師,以便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