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地震預報實行什麼制度

我國對地震預報實行什麼制度

《地震預報管理條例》規定,一個完整的發佈地震預報過程包括四個程序:地震預測意見的提出、地震預報意見的形成、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和地震預報的發佈。

1、地震預測意見的提出與地震預報意見的形成。地震預測意見屬科學行爲,它必須是依據真實、可靠的資料通過科學分析得到的,絕非是無根據的主觀臆測。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地震預測意見,但必須上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部門或機構;

2、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制度。由於地震預報發佈屬政府行爲,不僅要考慮地震預測中的科學問題,而且要考慮與其有關的社會、經濟影響;

3、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地震短、臨預報只能由省級人民政府發佈,但考慮到我國地震預報的現狀,特別是近幾年來對一些中強地震作出有減災實效的發佈短臨預報的實例,特別授予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發佈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的權限。但這個特別授權只能在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