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申請書怎麼寫

執行異議申請書怎麼寫

執行異議申請書在對法院已經提起執行的案件提出異議的文書,該文書首部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接下來寫明申請事項,對提出異議的部分簡要概括。緊接着應當進行書寫具體的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應將申請異議部分的執行標的進行敘述,然後儘可能明確提出異議的觀點,點明相應的證據。最後進行申請人最後陳述,特向某法院提出異議。尾部綴上此致敬禮,申請人落款寫明日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