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但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除《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二款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用人單位按考試成績作爲續簽條件無可非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