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如何認定

強迫賣淫罪如何認定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爲。

關於強迫賣淫罪的認定,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爲,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能認爲其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