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組織賣淫罪的判定: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2、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爲。3、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4、在主觀方面表現爲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