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來說,兩年緩刑期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的,兩年緩刑期間過後不再執行原判的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