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年,有1年的考驗期,法律後果有三種:
一、考驗期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期滿,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二、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後兩罪的刑期總和計算,按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刑罰執行期限。
有期徒刑1年,有1年的考驗期,法律後果有三種:
一、考驗期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期滿,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二、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後兩罪的刑期總和計算,按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刑罰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