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

如何防範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

防範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的措施有:

1、嚴格條件審查。法院要加大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要求債權人提供初步證明材料,對債務人確有轉移、隱匿、毀損其所有財產可能的,方可採取保全措施;否則,應駁回債權人的保全申請。

2、改進保全方法。堅持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的順序選擇使用保全措施,給暫時陷入困境的債務人留出路,儘量不影響其生產經營活動,避免因保全方法不當而造成負面作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