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打架的處分

大學生打架的處分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羣架等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打人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輕傷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輕傷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尋釁報復打人者:

1、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2、致他人輕傷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輕傷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凡持械打人者,分別按本款所列各項從重處分。

聚衆打人或打羣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劃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參與聚衆打人或打羣架者:

1、雖未動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態擴大者,給予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者,按本條第二款相應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