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有:
1、行爲與處罰法定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處罰與違法行爲相當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3、公開、公正原則。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