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要參與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