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11條第2款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