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何出售公有住房

事業單位如何出售公有住房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簽訂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覈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覈。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覈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