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方法如下:
1、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
2、採用代理轉讓承租人可以通過公有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的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採用代理轉讓的形式變更承租人。公有住房代理轉讓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
(2)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3)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申請書;
(4)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代理轉讓的書面證明;
(5)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相關說明:
機關事業單位現有公有住房,於1998年12月1日停止福利分房前已出租給現住戶居住的,仍可按房改有關政策向符合條件的現住戶出售。尚未購房的現住戶,仍按規定的相應標準向原產權單位繳納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