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達功能未得到發揮,送而不達;2、公告內容不規範;3、受送達人身份不特定;4、公告週期長,形成訴累;5、認定下落不明無標準。【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