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文書送達方式有以下方式:1、一般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2、受送達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達;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有關組織代爲送達;4、郵寄送達;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