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明確了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