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