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申請人包括以下:
(一)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7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