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錢歸誰

結婚彩禮錢歸誰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給女方贈與彩禮是我國結婚時的傳統習俗,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目的贈與女方的,一般情況下歸女方所有。但是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未共同生活,男方可以主張女方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