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

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

給女方贈與彩禮是我國結婚時的傳統習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方給女方贈送彩禮後,女方出現悔婚或者結婚後不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沒有這兩種情形時,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傢俱、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爲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由此可以知道,彩禮錢應該是贈與女方的,歸女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