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未成年犯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爲。

未滿14週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爲不認爲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爲,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14歲以前和14至16歲期間都實施了上述行爲,那麼只對14至16歲期間的行爲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前的行爲不是犯罪,不能一併作爲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爲,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滿16週歲前後都實施了上一個問題所說的犯罪行爲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爲,那麼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以後的行爲的刑事責任,對16歲以前的行爲不作爲犯罪一併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