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如何認定

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如何認定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爲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