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視爲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爲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視爲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調解無效,視爲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調解無效,視爲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視爲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