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基本程序:一、鑑定的受理(一)初審,由鑑定人負責;(二)審批,由鑑定機構負責人或指定的鑑定人負責;(三)受理,由承辦人負責;二、鑑定的實施(一)準備,由承辦人負責;(二)鑑定,由鑑定人負責;三、鑑定文書的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