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二、受理
三、初次鑑定
四、補充鑑定
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五、重新鑑定
六、複覈鑑定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八、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