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一、委託;二、受理;三、初次鑑定;四、補充鑑定;五、重新鑑定;六、複覈鑑定;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八、出庭。【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