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和僱傭的受害責任區別

勞動關係和僱傭的受害責任區別

首先,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中的主體具有特定性,用人主體必須是具備用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較爲廣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

其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屬於不平等的隸屬關係,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領導等。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僱員相對獨立。

再次,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具有長期性、持續性、穩定性,僱傭關係具有臨時性,多是以完成特定事項爲目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