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證據認定標準

家庭暴力證據認定標準

(一)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審查,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

(二)同事鄰居的證言作爲間接證據,對法官的判斷是有價值的。

(三)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品格證據不能排除在認定案件的事實之外。

(四)如果女方說是正當防衛,舉證責任應該合理地轉移到女方,但這個證據責任不應該適用整個刑事案件中那麼高的證據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